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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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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寻衅滋事案

时间:2022-07-13 14:57:49 点击:430

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徐汇区岳阳路XXX弄内,无故殴打在该处吸烟的被害人黄某某,致其右侧颞骨骨折,头面部、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黄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侧颞骨骨折,构成轻伤;致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第二日,被告人牛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牛某某系初犯,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


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