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会有《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的内容可能当事人不理解,充满了疑问和不安,我经常需要向当事人解释这份文书的意义。简单来说,当事人暂时不必被羁押在看守所,可以回家生活,等待案件的后续处理。
法律文书中出现“因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取保候审”这样的文字表述,正是办案机关(公安或检察院)决定放人的核心原因。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对案件严重程度的界定,说明案件本身比较严重,不是那种可能只判拘役或管制的轻微案件。办案机关已经初步认为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有着具体的判断标准,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再犯罪的可能、是否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风险,以及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办案机关会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综合判断,只要认定其不会产生上述危险,就可能适用取保候审。
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该项正是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
最后,文书中明确“期限从2025年x月xx日起算”,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犯罪嫌疑人将暂时解除羁押状态,但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告,随传随到等。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这一期间,办案机关会继续推进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如果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办结,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
柳律师之前也对另外两种取保候审原因做了解释,有需要的可以去查阅。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虽然取保候审出来了,但并不是案件结束了,接下来,还需要和律师共同努力,为案件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