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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黑恶曹某团伙套路贷

时间:2022-07-13 14:13:35 点击:866

被告人蔡某自2010年前后开始从事套路贷非法经营活动,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朱某、杨某、汪某(已另案处理)、王某、卫某(已另案处理)、熊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向被害人出借高利贷过程中,以民间借贷行规为名,采用诱骗、恐吓的方式,让被害人签订翻倍借条,通过银行翻倍虚假走账,事先伪造证据,并要求被害人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采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配合做房产全权委托或者房产过户。


借款后,通过故意制造违约事件等各种手段,让被害人再次借款。通过反复操作,让借款在短期内迅速增加数倍甚至数十倍,而后再以诱骗、威胁、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讨债或者通过控制被害人身份证等材料,制造购房假象后利用全权委托公证直接将被害人的房产过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房产以及资金。


本案中,形成了以蔡某为首要分子,进行策划、预谋,由朱某协助进行司法公证,杨某作为出借人进行转账放款,汪某配合作房产全权委托公证,王某提供客户信息,并共同作为出借人和平账人,卫某、熊某作为操办人的犯罪团伙。


该集团实施诈骗行为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实施敲诈勒索金额220万。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五千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