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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等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31 09:25:00 点击:405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2021)沪0106刑初13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县,XX,大专文化,翟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景杰,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县,XX,大专文化,翟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21〕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戚景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各自以每月收取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本人银行卡通过任春芳提供给崔纪凤(均已判决),用于帮助境外赌博网站结算犯罪所得资金。经审计,被告人任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收支资金共计人民币59,653,736元;被告人戚景杰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收支资金共计人民币40,768,194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分别退缴了3,000元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戚景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以提供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结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任某、戚景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戚景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某、戚景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戚景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以提供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结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戚景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任某、戚景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