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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认为为自首?

时间:2024-04-24 17:20:14 点击:37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体现了犯罪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也节约了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因其主观恶性减小和再犯罪可能性减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裁量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前,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犯罪分子投案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接受审查和追诉:犯罪分子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追诉。

  电话通知到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司法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司法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认定

  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交代罪行:在司法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现场待捕型自首: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醉酒驾驶自首:在醉酒驾驶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或被查获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形迹可疑型自首:犯罪嫌疑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未掌握的罪行: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亲友规劝或陪同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具体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态度、客观行为以及供述的彻底性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可能涉及多种复杂情形,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