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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误区

时间:2022-08-29 15:48:42 点击:519

律师在无罪辩护的过程中,会获得一些“阶段性”的胜利。这些阶段性胜利可能会得出“无罪”的结果,所以容易被误解为“无罪辩护成功”。以至于大多数当事人和部分律师会疏忽大意,错失良机,最终导致“无罪辩护”功亏一篑,甚至出现意想不到的坏结果。我们有必要对这些认识误区做一个说明。

误区一 “取保候审”不等于必然会出现“无罪”、“缓刑”的结果

由于“取保候审”可以让当事人获得较为广泛的人身自由,而且取保的时间一般较长,会让当事人产生自己“没事了”的错觉。千辛万苦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时候也难免被胜利冲昏头脑,放松了应有的警惕。

取保候审之后,案件的发展有多种可能性。只要确定性的结论(撤销案件、不起诉)没有做出,公安机关有可能继续侦查,证据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公诉机关有可能提起公诉,法院有可能认定当事人有罪并判处实刑。

所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固然值得欣喜,但律师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给当事人敲响警钟。要充分把握取保候审的时机,进一步获得无罪的证据,加强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在没有得到确定性结论之前,绝不能松懈。

误区二 “不批捕”不等于“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后,侦查机关应当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大多数时候侦查机关会撤销案件,但是也可以提出复议,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做出批捕决定。侦查机关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对案件继续侦查,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重新决定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刑的案例有不少。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不批捕”只是针对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是对案件做出的最终结论。要想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还要继续付出努力。

误区三 审判阶段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不等于“无罪”

在撤回起诉后,案件重新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也可以补充新的证据,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上三类误区,容易被人忽视。只要我们将“确定性”结论作为评价“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准,就可以减少这种工作上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