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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31 13:28:52 点击:442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2022)沪0115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8日7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沪CXXX**的小型轿车沿南季路掉头后由西向东行驶至鸣晓路东约200米公交车站处靠边停车,适逢潘银妹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沿南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王某打开左前门时,与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相撞,致使潘银妹及电动自行车失控倒地,造成潘银妹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8月26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物损为人民币1,115元(以下币种同)。经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后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约定支付刑事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已经支付18万元,余款2万元定于2022年6月之前支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相关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死亡小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赔偿材料及谅解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及110事件单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经支付大部分补偿款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