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8月26日起施行。这一新规对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重大利好。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没判决的,那一定要认真看完,了解哪些案件类型的被告人能从中受益?
一、入罪门槛提高类案件
在过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低。新司法解释调整后,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掩饰、隐瞒行为,即便数额未达旧标准,也可能不入罪。例如,以前可能某人帮助他人转移了价值几千元的被盗物品就会被认犯罪,而现在如果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二、“明知”认定更严格的案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新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在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是在一些模糊情境下实施了相关行为,以往可能被轻易认定为“明知”。比如,有人以略低于市场价收了一部手机,后来发现是赃物,但他并非确切知晓来源。按新解释,司法机关需更严谨地判断其是否明知,不能仅凭价格稍低等单一因素就认定明知,这对这类被告人极为有利。
三、上游犯罪性质影响量刑类案件
新解释依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不同犯罪设置了不同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像上游是盗窃、诈骗等普通侵财犯罪,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而上游为非法采矿罪等犯罪,对应标准为五百万元。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人涉及的上游犯罪性质相对不那么恶劣,在量刑时就不会因过高的数额标准而被重判。
四、从宽处罚情形增加类案件
新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新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这一情形。若被告人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即便不构成立功,也有机会从轻处罚。例如,被告人提供关键线索帮助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挽回大量损失,就能依据此条款争取从轻量刑。
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它是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重要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旧法期间但审判在新法施行后,只要新解释对其更有利,如入罪门槛提高、量刑标准降低等,就应适用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