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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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

时间:2022-04-04 15:12:11 点击:2509

  “不予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一种处理决定。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存在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以下是关于“不予起诉”的详细说明:

  一、不予起诉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起诉分为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

  适用情形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例如,经调查核实,所谓的“犯罪行为”纯属虚构,或者行为人根本没有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法定不起诉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检察机关必须作出的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适用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例如,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情节,或者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等情形。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三)存疑不起诉

  适用情形

  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例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证据链条无法形成完整闭环等。

  存疑不起诉是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予起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

  作出决定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告知与复议复核

  告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复议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予起诉的意义

  保障人权

  不予起诉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法定免责情形而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起诉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审判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维护司法公正

  不予起诉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四、不予起诉的注意事项

  严格审查证据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诉权。

  加强监督与制约

  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应当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滥用职权。

  不予起诉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司法裁量权,体现了司法的审慎性和对人权的尊重。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