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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为上游诈骗团伙引流拉人

时间:2024-01-23 17:55:16 点击:98

  网络推广引流是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电信网络以特定话术、网站宣传等方式引诱潜在受害者,为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其他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导流获客服务。

  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上游团伙下发的各类话术单,冒充各类公司客服,以“教育机构退费”、“注册游戏网站送彩金”、“抖音点赞领红包”等为名,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诱骗被害人加入上游团伙指定QQ群,为上游诈骗团伙引流拉人。共有89天收取话务工资,非法获利1.9万元。被告人为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拨打网络电话,诱使他人加入聊天群,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三种行为类型表述为:(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