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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时间:2024-01-18 17:24:43 点击:12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的“明知是犯罪所得”作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往往犯罪嫌疑人都会说自己不知情。

  从犯罪构成角度,“明知”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在做口供时,为逃避责任会本能的选择说一些对自己有利的答案,否认“明知”。但公安会有自己的判断方法,会通过客观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以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因素的分析判断,以综合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

  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是赃物的理解不应限于确知。

  若通过涉赃物品的交易时间,如深更半夜或涉及该类物品的相关刑事案件发生后不久;

  涉赃物品的交易地点,如比较偏僻的场所和不易被人察觉之处;

  涉赃物品的交易价格,如嫌疑人收受该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该物品在市场上流通量不大但提供该物品之人却能大量提供;

  涉赃物品的手续是否齐备,如机动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等等因素,能够意识到该物品可能来路不正,

  嫌疑人仍继续对赃物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行为的,就足以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对于涉案物品为赃物是“明知”的。

  当然,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判断以综合认定“明知”应当允许并审慎考察嫌疑人的反驳,若其确能提出正当充分的辩解理由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就应推翻原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