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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量刑标准

时间:2022-08-12 15:00:06 点击:484

【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读】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认定


只要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口头或书面同意,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商标所有人口头同意,只是没有书面合同,在实质上也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如果商标所有人口头同意后,在以书面合同上报批准中,未批准的,是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二、“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三、“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四、“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


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如果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不予减除。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