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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夫妻二人销售过期护肤品化妆品被抓,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时间:2022-08-22 13:26:52 点击:401

【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金山区公安抓获袁某、朱某夫妻二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利超40万元,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袁某早几年是某化妆品牌公司代理商,后离开公司,个体经营,购买大量该品牌化妆品,并开设网店销售。因生意不佳,囤积的护肤品、化妆品纷纷过期。为了减小损失,变以“特价”“捡漏”为噱头,在网店和微信群以低价出售过期化妆品,销量还不错,便继续购入临期护肤品、化妆品,会按临期和过期不同折扣价出售。两人的住所及车库里堆积了大量过期的面霜、眼霜、爽肤水、洗面奶等日常护肤、化妆产品近3000余件。

销售伪劣产品罪

【认定】


袁某、朱某在销售过期商品,虽然清楚表明已过保质期,但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公安机关管辖部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